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江佳雯
       沈建忠
       洪三泰
       高坤邦
       劉逸民
       何士緯
       丁戰勳
       張世欣
       陳青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11月21日新北警淡刑秩字第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戊○○、己○○、壬○○、丙○○、甲○○、
庚○○、辛○○均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6年11月3日18時許,在
台北市○○區○○○路○○號復興高中教官室,因少年王○弘
於案發前因細故在該校籃球場與少年陳○諭發生口角,陳○
諭同學找校外民眾 張紹澄 (未到案、年籍不詳)到場與王○
弘發生推擠,經該校教官蔡麗惠請其等到至教官室調解,期
間王○弘友人少年王○婷通知其母即被移送人乙○○到場助
陣,其後被移送人乙○○與被移送人丁○○、戊○○一同到
場,並另通知其友人即被移送人丙○○、壬○○、己○○至
現場,被移送人甲○○則再通知被移送人庚○○、辛○○與
少年陳○憲前去現場,嗣被移送人乙○○、丁○○、戊○○
、己○○、壬○○、丙○○、甲○○、庚○○、辛○○等9
人假藉到該校關切上開打球糾紛,以少年王○弘被欺負為名
義,進而以言語、行動於該校進行滋擾行為,且不顧教官蔡
麗惠阻止,強行進入教官室毆打少年陳○諭,教官蔡麗惠亦
因保護陳○諭受波及而受傷,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
、同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明文規定。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
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
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又同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
之「藉端滋擾」場所者,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
言語、行動等方式,假藉顯在之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
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
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致所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
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三、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均否認有移送意旨指訴之藉端滋擾公
眾場所及加暴行之行為,被移送人乙○○辯以伊僅至現場關
切,伊不知道教官室有人毆打陳○諭,伊並未參與毆打行為
等語;被移送人丁○○則辯以:伊僅係到場關切,僅在教官
室外與教官講話,後教官稱要報警處理,伊就在外面等警察
,其後教官室發生爭吵,伊發現有人要打同學,伊上前制止
,伊不認識該名出手打人之人等語;被移送人戊○○則辯稱
:伊係後來才到教官室,伊有看到1名身材中等之男子推擠
教官及學生,另1名身材高大之男子手持椅子作勢要攻擊,
伊及時制止並搶下椅子抱住該男子,伊不認識上開2名男子
等語;被移送人己○○則辯以:伊係最晚到場之人,伊不知
道,亦未看到有人在教官室內毆打學生及教官一事等語;被
移送人壬○○辯以:伊有進到教官室,正要走出時,看到1
名不認識之人衝入教官室內,學生坐在地上,後來教官前來
保護學生,不小心撞倒伊,致伊倒地,伊沒有出手毆打學生
等語;被移送人丙○○則辯稱:伊到場後係聽到教官室內有
人打架才進去拉動手之人,伊不認識動手之人,伊並未出手
毆打學生等語;被移送人甲○○則辯以:伊進入教官室時,
教官與學生已蹲在地上,不清楚其等2人有無受傷,伊沒有
看到動手經過,伊並無出手毆打學生等語;被移送人庚○○
則辯稱:伊進入教官室時,學生與教官已坐在地上,現場很
混亂,伊不之何人動手毆打,伊並未出手毆打學生等語;被
移送人辛○○則辯以:伊係被移送人甲○○之員工,伊不知
道何人在教官室毆打學生,當時伊去車上拔鑰匙,不知道教
官室發生何事,伊未出手毆打學生等語。
四、經查,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上開藉端滋擾公眾場所、加暴
行於人等行為,雖提出證人即被害人陳○諭、蔡麗惠、證人
王○弘、王○婷、陳○憲、江○彥、 王淑霞 、蕭○明之警詢
筆錄、現場勘驗照片數張及被移送人等人出現於復興高中校
門口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為據。但查,質諸證人陳○諭於警
詢中供稱:教官蔡麗惠來現場把我與移送人王○弘帶往教官
室,王○弘向教官說其長輩要來現場,伊坐在教官室裡面,
過一會,有人走進教官室看到伊後,衝過來徒手及腳毆打伊
身體及頭部,教官見狀過來保護伊,教官亦被衝進來之人毆
打,伊跟王○弘說對不起後,打人的才走出教室,伊當時被
打,故沒看見有幾個人衝進教官室,伊不認識被移送人9人
,因當時蹲在地上用手保護頭,故沒有看清楚何人毆打伊等
語;證人蔡麗惠證稱:伊案發時接獲消息球場已學生發生爭
吵,伊到球場後,有學生表示有校外人士即王○翔嗆學生即
陳○諭,伊請當事人至教官室瞭解,其後王○翔表示有聯絡
長輩到場,不久,約7至8人直接到教官室門口表示來處理
事情,一名女子自稱王○弘之母親向伊表示其兒子被打,要
討回公道,並欲進入教官室遭其阻止後,對方人潮越聚越多
,其中1名咖啡色皮衣男子對其嗆聲,伊打電話報警,其後
,1名中等身材男子衝進來毆打陳○諭,另一名身材魁梧之
男子衝進來包圍伊與陳○諭,並踹陳○諭,接著一群人衝進
教官室,一片混亂,一衝過去檔在陳○諭面前,仍遭持續拳
打腳踢,其中有人欲持椅子毆打陳○諭,遭外面另一群人阻
止,伊手臂及臉頰亦被打到,事情發生太突然,伊沒辦法辨
識何人出手毆打等語,雖均證稱案發當日有遭人在教官室毆
打受傷,然對於動手之人均表示不清楚,亦無法指認動手之
人,故依上開證人2人之證述,已無從認定當日進入教官室
出手毆打少年陳○諭及蔡麗惠之人為上開被移送人9人,或
被移送人9人與該動手毆打之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另證人
王○弘於警訊中證稱:伊不清楚何人毆打陳陳○諭及蔡麗惠
,伊發現有人毆打時,馬上檔在中間等語、證人王○婷於警
詢證稱:伊當天並未至教官室,不知道有人毆打陳○諭及蔡
麗惠等語、證人陳○憲於警詢證稱:伊到教官室時,看到該
教官擋在一名學生前面,不知道何人毆打該學生,不清楚2
人如何受傷等語、證人江○彥於警詢證稱:伊僅聽到教官室
內有聲音後衝進去,不知道何人毆打陳○諭及蔡麗惠等語、
證人王淑霞則於警詢證稱:伊有聽到蔡麗惠大喊不要在打了
,伊立即趕往教官室,看到蔡麗惠及學生陳○諭在地上遭多
人圍住,有多名男子作勢欲上前毆打,但伊沒辦法指認,現
場太混亂和擁擠,伊沒什麼印象,伊只記得圍住蔡麗惠陳○
諭與之男子2名身行壯碩,但不確定該2人作了什麼等語、
證人蕭○明於警詢證稱:教官將王○弘及陳○諭帶入教官室
時,伊在教官室外,其後先有1名成年男子到教官室,後陸
續來了約10名成年男子,詢問這件衝突發生過程,並問何人
帶頭,伊同學孫○○向其等表示伊帶頭後,伊與其他同學即
離開,伊沒目睹教官室發生何事等語,均無法指證被移送人
9人有動手或參與教官室內出手毆打陳○諭及蔡麗惠之行為
。另現場勘驗照片及校門口錄影翻拍照片,僅能證明被移送
人9人有於案發前後陸續進入復興高中校門口,亦無法證明
其等有動手或參與移送意旨之加暴行於人之行為,縱被移送
人9人當日確有至復興高中,然其等均係基於少年王○弘與
陳○諭在該校校園內發生糾紛被帶入教官室一事到場瞭解,

本件依卷內證據既均無法證明被移送人9人有動手或參與蔡
麗惠及學生陳○諭遭毆打之行為,自難認其等有藉機滋擾該
校園之本意而為滋擾該公眾場所之行為。故依卷內證據資料
,自難據以認定被移送人9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
條第1項第2款、第87條第1款之行為。從而,應認不能證
明被移送人有違法行為,自均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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