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84年度偵字第1464、1637號、84年度少連偵字第80號),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肆玖捌捌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零陸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財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84年11月8日確定,惟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明財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84年11月8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毛重0.4988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為0.0605公克),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3年4月30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鑑定書附卷可憑,是扣案之晶體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