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林雯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惠萍郭皇麟 間請求連帶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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