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507號債權人 陳盈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先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對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清償債務之請求,及聲請事項第三項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清償債務」、「督促第三人曾繁榮支配債務人儘速給付,如無清償債務能力,得由債務人施工款項扣除」云云。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則依上揭規定支付命令係對一定數量之債為請求,故請求內容應特定而不得附條件,是以本件債權人就前開事項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