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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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聲請人 王銘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未經塗改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依其內容,重新提出聲請狀之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