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李軼倫 被告 陳寶雲 被告 吳亮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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