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廢止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何澤君
何時隨 何秀花 何澤奇 何澤富 何雅雯 何葱 何澤輝 何澤成 何淑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鄭雅芳
洪郁惠 邱于蓉
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周俊良
陳聰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訴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