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二八九號、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冠生因犯妨害公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