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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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景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3號、100年度執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景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景隆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