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48號原告 溫知人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法律扶助)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世淇企業有限公司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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