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朱增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借戶明細資料,本金餘額係新臺幣(下同)8,260元,為何請求計息之金額為8,658元,請說明之,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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