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素行非善、所竊物之價值,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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