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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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伍麗燕 │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93年12月30日│32,000元│HAK二0二0七│││││行│││一九││├──┼─────────┼─────────┼───────────┼────────┼────────┼──┤│002│ 陳增松 │第七商業銀行大里分│94年1月23日│48,500元│二四四二九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