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水果盤」拾台、「麻將」陸台(均含IC板)及新台幣貳仟零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並扣得十六台遊戲機(含十六片IC板)」之記載,應補正為「並扣得遊戲機水果盤十台、麻將六台(均含IC板)及所得二千零二十元」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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