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志榮受刑人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乙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志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徐志榮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檢送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各乙份等無誤,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徐志榮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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