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即聲請人合志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峰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三六八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陸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
肆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陸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