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惠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