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朱偉成
朱偉良 朱偉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被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360建號建物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41㎡×公告土地現值20,3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97,700元=7,52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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