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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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58號聲請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相對人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六四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2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2,45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3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61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歷經變換提存物裁定而變為108年度存字第645號提存案件)。茲因該有價證券即將屆期,爰依法聲請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臺幣參萬元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卷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故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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