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雨嫻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告 周守男
章義鏡 胡冠屹 (原名 胡亦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餘詳如附件被告胡冠屹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守男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免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周守男等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周玉琦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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