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95號聲請人 李秀美 即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日同意就任為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3月23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4月23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而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1年7月1日起展延至101年12月3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