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行執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童光復 代理人 馬如欣 債務人莊竣程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102年度行執字第4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行執字第四十三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鄉○○路」部分,應更正為「桃園市○○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