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514號聲請人 許旭志 被繼承人 許吉村 住台北市○○區○○○路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吉村(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台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許吉村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許吉村遺產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參照)。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