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4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8,981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