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五號C
上訴人即自訴人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代表人甲○○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代表人戊○○被告中央印製廠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四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稱:如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案本院認第一審判決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是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陳顯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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