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龜鹿二仙膠拾玖盒、藥包肆包、藥酒壹罐、酒罐空瓶叁罐、米酒壹箱、看診墊枕壹個、教戰手則壹本、中醫療書籍肆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601號被告甲○○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龜鹿二仙膠19盒、藥包4包、藥酒1罐、酒罐空瓶3罐、米酒1箱、看診墊枕1個、教戰手則1本、中醫療書籍4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66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扣案之龜鹿二仙膠19盒、藥包4包、藥酒1罐、酒罐空瓶3罐、米酒1箱、看診墊枕1個、教戰手則1本、中醫療書籍
4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扣押物品清單(96年度藍保管字第0109號)在卷可參,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