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