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補字第二七二六號
聲明人乙○○
丙○○法定代理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明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