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2,9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