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甲○│臺灣銀行嘉北分行│95年4月30日│11,500元│AM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