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祥瑜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交簡字第20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祥瑜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