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704號上訴人即原告 傅景鴻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新凱
順興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苗簡字第7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34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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