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智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莊智傑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在本院轄區,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5月3日即已遷出國外,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支付命令之送達,須向國外送達之者,故依首揭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