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仲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抗告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株式会社長野ダイハツモータース間因本院
106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1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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