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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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家旺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煙慶 人債務人 王誌豪 債務人 葉寶真
一、債務人家旺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王煙慶、王誌豪、葉寶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家旺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王煙慶、葉寶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19,365元│105年11月19日│2.49%│105年12月20日│├──┼────────────┼───────────┼───────────┼───────────┤│002│1,277,458元│105年10月19日│2.49%│105年11月20日│├──┼────────────┼───────────┼───────────┼───────────┤│003│319,563元│105年11月13日│2.49%│105年12月14日│├──┼────────────┼───────────┼───────────┼───────────┤│004│1,278,251元│105年11月13日│2.49%│105年12月14日│├──┼────────────┼───────────┼───────────┼───────────┤│005│537,434元│105年11月25日│3.32%│105年12月26日│├──┼────────────┼───────────┼───────────┼───────────┤│006│1,612,304元│105年11月25日│3.32%│105年12月26日│└──┴────────────┴───────────┴───────────┴───────────┘┌───────────────────────────────────────────────────┐│附表二: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93,088元│105年12月7日│3.24%│106年1月8日│├──┼────────────┼───────────┼───────────┼───────────┤│002│358,595元│105年12月7日│3.24%│10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