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11號原告 羅鈞鴻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