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謝昀 諭
謝昀宸 兼共同法定 黃麗玲 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松柏 等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9,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