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亞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罪事實,請給予更新機會,願配合本案釐清至審判結束,且隨傳隨到,且被告以妊娠16+2週,有持續出血情形,醫囑須安胎休養,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曾亞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罪,雖其否認部分犯罪,惟有相關證人證述在卷,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證物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已由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已判決確定之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2年2月22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緝辛字第682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即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