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家事法庭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家訴字第十八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璧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