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告 林科成
林奕君 林琇敏 林祐任 被告 楊沛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