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68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告 劉青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41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46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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