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溫奇衡 即被告被告 吳愷 即原告上列被告溫奇衡、吳愷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吳愷、溫奇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