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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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31號再審原告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再審之訴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理由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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