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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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99年6月25日由被告之父 黃仁和 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99年度訴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91頁),嗣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7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