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乙○○
丁○○被告統賀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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