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林志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