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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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何國鈴 代理人 何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2萬股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3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