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胡天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號10樓之2」為債權讓與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