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5號抗告人 許智軒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陳瑞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