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 吳宥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郭怡君 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110年11月7日新臺幣50萬元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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